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口腔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有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