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其他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学会的财务情况; (三)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四)本会开展活动、表彰的情况; 第三条 学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和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的载体是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科协等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微信群等。 第四条 本会如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本会未经公开发布过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存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