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浙江省口腔医学会印章是由浙江省民政厅鉴发刻制。该章签印是代表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组织。对学会具有一定法律责任。为了印章不随意乱用。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学会印章由浙江省口腔医学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二、日常工作需要签章,由学会办负责人,经资料审核后,签印。 三、对特殊有关文件如(推荐上报上级组织的个人先进、学科带头人、但任上级组织职务等)需经会长、秘书长同意盖章有效。 四、文盖章必须做好登记。(盖章文件内容、盖章时间、持文人签名) 五、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于他人,如负责人因公外出等特珠情况,需暂由他人保管,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