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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Zhejiang,缩写为ZJSA。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本会的前身是浙江省医学会口腔科分会。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省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我省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根据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科普宣传,发扬学术民主和优良学风,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为打造平安浙江、构造和谐社会作贡献。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常设机构设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和协作,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五、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全国性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六、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口腔保健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八、培养、发展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
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并符合第一项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一定规模的口腔医疗民营单位。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各市口腔学会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报学会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本会统一发证。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选派出席有关的国内外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跨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及单位会员单位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退报会员单位和单位会员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限期收回证书和授牌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各专科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民主协商,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事理若干人,并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中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十一款职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两届,因学会特殊情况需要可延长一届,每届5年。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其他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组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只能兼任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根据新兴专业发展需要,可设立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委员若干人。专业组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申请升格为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诺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为本会会员。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 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咨询;
-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民政厅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驻会的监事会负责人可以参加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学会办事机构行政办公会议,指导学会日常工作;
- 有权要求对本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对应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口腔医学会理事会党组织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的党的工作组织,发挥学会对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把医学科技工作者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管理
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薪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定通过,并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健康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省的口腔医学事业。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事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